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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苏省公务员考核办法实施细则
考核程序公务员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,由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组织实施。机关在年度考核时可以设立考核委员会。考核委员会由本机关领导成员、公务员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。
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,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,促进勤政廉政,提高工作效能,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,根据公务员法,制定本规定。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。
公务员考核办法和考核细则如下:考核办法 :考核办法旨在以期望社会成果为导向,通过考核和评价,促进公务员严格规范、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的提高,培养公务员的服务意识和社会责任感。
法律分析:录用担任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,采取公开考试、严格考察、平等竞争、择优录取的办法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,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》第二十五条规定,考核工作按录用主管机关的统一要求,由用人部门组织实施。医生政审情况普通医生没有政审,但军医、法医、狱医这种特殊性质的就有政审。
公务员病假超三个月,年度考评不会被评为不合格。
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对旷工的规定
工作人员凡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,或者假满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,按旷工论处。旷工的处理方式是给予警告、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处分。
以下是公务员旷工处理规定的内容: 公务员法》第八十三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予以辞退: (五)旷工或者因公外出、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,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。
根据《公务员法》规定,公务员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,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就可以辞退。
【重磅】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实施细则|职级并行初次套改解读
1、公务员晋升职级,应包括初核、民主测评和考核、公示、报批等环节,按所任职务的管理权限进行审批。(四)职级晋升后的待遇。公务员晋升职级后,享受相应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工资待遇。(五)职级晋升后的管理。
2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,为了深化公务员分类改革,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、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,健全公务员激励保障机制,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,根据《我国法律》等有关法律法规,制定本规定。
3、第二,公务员的条件、义务与权利。规定了公务员应具备的七项条件、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九项义务和公务员享有的八项权利。第三,职务与级别。
4、以前试行的县级及以下公务员职级并行,除年限要求以外,级别必须符合要求。
公务员管理条例实施细则
1、(一)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;(二)年满十八周岁;(三)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;(四)具有良好的品行;(五)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;(六)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;(七)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2、(五)职级晋升后的管理。公务员晋升职级后,工作岗位不变,仍从事原单位工作。晋升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,按现行规定执行。
3、第九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,按照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》和有关法律、法规、章程规定执行。
4、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录用公务员管理工作,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,制定本办法。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录用公务员,是指按照《公务员录用规定(试行)》被录用到机关工作,且在试用期内的人员。
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
1、第一,总则。规定了公务员法的立法宗旨、依据、公务员的范围,建立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、原则,公务员主管部门及其关系等。第二,公务员的条件、义务与权利。
2、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是指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》的具体落实细则,主要涉及招录、考试、任用、职务晋升、奖励和纪律处分等方面。该细则于2020年6月1日正式实施。
3、法律主观:按照国家公务员法规定和地方实际情况,各地乡镇、开发区及县直机关公务员,凡工作年限满30年的,或者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,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,均可提出提前退休申请。
4、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如下:1考核;2职务、职级升降任免;3职务、职级升降升降;4 监督与惩戒。 公务员的考核应当按照管理权限,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、能、勤、绩、廉,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。
5、本法所称公务员,是指依法履行公职、纳入国家行政编制、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。